根据国家财税政策,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,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(限额标准可在规定幅度内上浮20%)。
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,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,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,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(可上浮50%)。
申请方式: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,无需审批,留存相关资料备查。
退役军人创业税收优惠政策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 | 发布日期:2026-08-19
